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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死亡慰問高雄縣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一、目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紓解其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本計畫適用對象係以設籍本縣勞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而死亡者。 三、標準:本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認定為死亡: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檢查機構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為死亡者。
2.事業單位或職業工會申報,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3.家屬或相關單位申報,經相關單位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縣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本府發給該勞工家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應備文件:
1.依第三條第一項所認定死亡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2.依第三條第二、三項所認定死亡者,須檢附死亡核定書、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書。
五、申請程序: 其遺屬受領慰問金之順位如下 六、審查標準: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並依第三條認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不予受
七、作業程序:相關資料整理查證→簽請長官核示→俟支票開立後派員前往慰問。
八、經費核撥: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所認定死亡者,由本府勞工局簽准慰問。
(二)依第三條第二、三項所認定死亡者,由受補助家屬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慰問。
九、核銷程序:以上第七條第一、二項由本府勞工局派員發放或指派志工並檢附受補助遺屬之領據核銷。
十、督導及考核:實地派員家訪並填寫職業災害家屬訪視表,以協助後續輔導或轉介。
相關檔案:20051022174042312.doc200712271658452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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