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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死亡慰問高雄縣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紓解其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以設籍本縣勞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而死亡者。 三、本縣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本府發給勞工家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新台幣參萬元。 四、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並依第六條認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遺屬受領慰問金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本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認定為死亡: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檢查機構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為死亡者。 (二)事業單位或職業工會申報,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三)家屬或相關單位申報,經相關單位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七、家屬受領慰問金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所認定死亡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六條第二、三項所認定死亡者,須檢附:
1. 死亡核定書。
2. 全戶戶籍謄本。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20051022174042312.doc200712271658452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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