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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提撥6%到我的勞退金帳戶裏,而我想自繳6%,可是在網路申請表格裏找不到需求的表格,另外,我想問的是自提部份可以以每月的薪資中扣除嗎???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年底的所得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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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所詢問回覆如下: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應由雇主向其收取或自工資中扣除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故台端願意自提勞退金6%部分應透過公司向勞保局辦理。
根據勞退條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提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因此,勞工自提退休金部分,扣繳單位免予扣繳,也不用計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
台端對於上述回覆如尚有疑義,請逕洽本局勞動條件課勞退單一窗口,聯絡電話:735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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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產增值準備作資本不得就其增資部分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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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六十五年十月二日臺財稅第三六六七四號函
資產增值準備係因調整原有資產帳面價值所發生之差額,營利事業如以該項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實際並未增加資金,未便就其增資部份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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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屬福利分社無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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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10.21.七四臺內勞字第三三七四五三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
利社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指導、監督」,所指「當地主
管機關」係指同規程第七條「事業單位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左列各項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主管機關」暨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
之「主管官署」而言。
中華民國電信總局係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設置之交通公用事業,其所
屬各區管理局均未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
,由電信總局統籌轄管,其職工福利委員會業務跨越省市,連同所屬各職工
福利社、分社、站組織事項,依法向本部備案登記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
妥財團法人登記。至於所屬各區管理局福利社,及其各地福利冷社職工福利
金之運作亦由電信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支配,類及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之
內部組織性質,均向本部辦妥備案手續,無須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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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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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男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90年12月2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施行以後退職者,始得適用)
(5)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依法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自退職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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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投標後,因承辦人對投標規範解釋不一,致延誤交貨期限,被罰以逾期交貨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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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投標規範之疑義應於投標前澄清,若能投標後再澄清,即屬可歸責得標人之事由。
2.若承辦人對規範之解釋與機關事後澄清之公文涵義不同,且能證明確有其事者,即有可能非屬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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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公司未依約給付薪給,且申請人不願再回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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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件發生地應屬高雄市勞工局管轄。
2. 建議員工以存證信函通知資方限期給付積久工資及資遣費;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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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時間為待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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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
勞工每日工作逾法定最高時數時,就逾八小時部分,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上訴人頒布「未依規定留站值夜者,減發當日留站津貼。」,且上訴人已自承營運站內置有財產,夜間收班後,有數十輛大客車正在清洗,站上之安全,以及突發事件,均須值夜人員緊急處理及聯繫等語,凡此均係擔任副站長兼管理員之責,與白天調度車輛之工作性質尚無二致,故「值夜時間」為「待命時間」,具有強制性,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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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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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於91年訂定後經4次修正,最新辦法是在94年6月8日修訂的條文,下載網址為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751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 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二、 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 托兒設施:
(一)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完成審查申請補助案,審查通過者,除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酌予補助外,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再予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底前,依地方主管機關初審意見,予以審查補助 。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 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 托兒服務機構具有褓母證照者與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 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 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 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六、 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 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 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 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第六條 雇主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托兒設施
(一) 申請書。
(二)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 實施計畫。
(四)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五)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六) 其他。
二、 托兒措施
(一) 申請書。
(二)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三) 委托契約書影本。
(四)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五)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六) 其他。
第七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八條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經費,確實執行,如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主管機關應予追繳。
第九條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及核銷等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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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之替代人力是否可定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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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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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公司似有違法的嫌疑,勞工應該如何向勞工局陳情?該做怎樣的準備?陳情的結果會因此丟掉工作嗎?若公司違反勞基法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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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Joan²君您好,台端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3條規定:「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第2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同要點第18條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二、又有關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1章第75條至第82條視其違反狀況皆定有明確之罰則規定。
三、準此,台端若欲向本局陳情,可依前開規定檢具陳情書向本局提出,本局對於陳情人資料亦會絕對保密,請台端放心,隨文檢附本府「勞動條件人民陳情案件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本局陳情案申請表」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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