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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簡章99年度地方職業訓練招生簡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高雄縣政府辦理
99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招生簡章
一.目的:
針對當前急遽變化之勞動就業情勢,為有效促進縣民就業,結合社會訓練資源,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三.委訓單位: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四.招訓對象及繳費標準:
(一)一般失業勞工:需負擔個人受訓經費的20%,餘80% 由政府補助培訓單位。
(二)特定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獨立負獨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五)經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有職訓推介單報名參訓者優先錄訓。

五.報名甄試:
   1.訓練單位受理報名後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甄試,甄試方式、時間及地點由訓練單位另行通知報名者。(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實作、體力測驗、職業性向、職業人格測驗或其他綜合方式)。
2.經甄選合格者,應將其最近二年內之參訓紀錄納入綜合考量,以持有推介單者優先錄訓(需參加甄試),無推介單而具有特定對象身分者,為第二優先錄訓;其他身分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為原則,

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適用對象: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獨立負擔家計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更生受保護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參加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1)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4)切結書、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參訓時得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一)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前項人員參加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

    (二)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參加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三)補助標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就業服務被保險之失業者)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2. 特定對象:
       (1)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放(98年度為10,368元) ,最長補助六個月。
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訓期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計算:(畸零數計算方式)。
     3. 生活津貼計算方式:
       (1)補助標準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
       (2)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七.結業證書:
由承訓單位考核參訓者成績,並由本府核發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有下列情況
之一者,不得發給結業證書,但必要時得由承訓單位發給受訓證明。
(一)缺、曠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1/10以上者應予退訓。
(二)經承訓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
八.諮詢電話: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科07-7330823轉316~319
    ※相關規定如有變更,以本局網頁公告為主 (http://www.kclab.gov.tw/)
一、 目的:針對當前急遽變化之勞動就業情勢,為有效促進縣民就業,結合社會訓練資源,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三、 委訓單位: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四、受訓對象及繳費標準:
甲、 一般失業勞工:需負擔個人受訓經費的20%,餘80% 由政府補助培訓單位。
乙、 特定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五、優先錄訓:
(1) 特定對象: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失業者。
(2) 本縣縣民及經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有職訓推介單報名參訓者優先錄訓。
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適用對象: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負擔家計婦女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保護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 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參加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三) 補助標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就業服務被保險之失業者)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2. 特定對象:
(1) 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放(97年度為10,368元) ,最長補助六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訓期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計算:(畸零數計算方式)。
3. 生活津貼計算方式:
(1) 補助標準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
(2)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七、結業證書:
由承訓單位考核參訓者成績,並由本府核發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有下列況之一者,不得發給結業證書,但必要時得由承訓單位發給受訓證明。 (一) 缺、曠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1/10以上者應予退訓。 (二) 經承訓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
八、諮詢電話: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 電話 : 07-7330823轉316~319 ※相關規定如有變更,以本局網頁公告為主 (http://www.kcla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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